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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版 » 助教之声 » 郑老师看不下去了,决定自己写一本公民读本 by半仙
苏子川 - 10/3/2016 8:37:24 PM
郑老师觉得目前公民教育的书都问题瞎气大,一怒之下决定自己写一本!
本文大概是这本书非常不靠谱的前言部分。
主流对公民的定义是什么?缺陷是什么?
--汉语《辞海》对公民的定义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英语《朗文词典》给出的解释几乎一模一样:“someone who legally belongs to a particular country and has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ere.”
这样的定义一方面使得“公民”和“国民”难以区分——两者都是拥有一国国籍,并且包含相应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公民的属性,那么一个人争取承担纳税的义务,从而要求享有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娱乐、免费食物……的权利,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换句话说公民正当性的天然边界在哪里?
此外,相当多公民教育常常强调:公民就是公民权利的享有者。这导致了可笑的循环论证。而“权利享有者”这一属性的突出也消解了公民这一身份的道义性。很难想象一个人能通过“享有什么”而拥有某种道义的力量。这样,倡导公民概念者愈是强调“公民权利”,愈是会使“公民”这一概念失去光环。
可以说正是主流对于“公民”定义的失当造成了一系列的混乱,它既无法区别于“国民”的概念,又无法划定清晰的关于权利、义务的边界,并且无法提供支撑这一概念道义性的内
公民一定和民主政治有关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习惯于将民主政治和公民合在一起讨论。比如,徐贲在《统治与教育》(p.2.)中说:“公民身份是一种与民主政体同在、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将公民与民主政治捆绑,一方面使得公民身份的历史追溯变得非常单一和矛盾——必须仅仅局限在民主政体中:像五月花号天路客这些美国公民精神的显在源头,却会因为明确地称呼自己是“詹姆士国王忠顺的臣民”而变得不好算是公民;而相反法国大革命断头台狂热中彼此杀戮迫害的“男公民、女公民”却反而因为民主政体的关系很难不算为公民。
一边是“詹姆士王忠顺的臣民”,一边是“《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法兰西主人翁,哪一边才是真正的公民,这决定了本书是否对你是一堆废纸。
另一方面,既然将公民与民主政治捆绑,那对于这个世界上许多尚没有实现民主政治的社会而言:实践公民价值,彰显公民精神,前提就必须是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必须先有民主政治才能有公民,而这与人是制度的创造者、公民是制度的主人,又极为矛盾。于是变成了倒果为因的误会。
事实上,公民精神是历史长河中始终流淌的河水,不同政体中都有其存在的形式,并一脉相承地影响或者说顺产出了今天所看到的西欧、美国……的公民社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如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几百年,美国独立革命之后近百年,他们都并不认为自己为民主政体,但却实实在在是公民体的社会。
所以,将公民与民主社会相提并论,本身就是一种先射箭后画靶的倒果为因,完全无助于真正追循公民精神的实质。
目前公民教育、公民概念造成了十分奇葩的结果就是它所有的路径都指向先有一个民主社会,换句话说它所有的建构都是空中楼阁。而其中的原因正是因为它根本没有挖掘出公民精神这个超越文本本身的历史脉络。
本书认为的公民是谁?
--大多数书中,公民身份的历史回溯,不是从近代的北美开始,就是从古希腊的雅典开始。如前文所述,这样的身份追溯使得公民精神的内核变得苍白而单一。
而本书的追溯将从旧约圣经的以色列民开始。
公民既然是一种由价值追求所构建的身份,那么宗教信仰作为最为明显的价值追求,其影响就尤为值得重视。而以色列民作为犹太教、基督教的源头,其经典对于后世公民体的规训作用尤为重要,再加上历史的古老,使得其有理由成为本书讨论的起点。
此外,在以色列人、希腊人、罗马人之后到近代的英国人、美国人之间,存在着一块被长期忽视的人类财富——中世纪。相当多人视其为文明的倒退、黑暗、愚昧、肮脏的时代。恰恰相反,本书希望呈现给读者的是一个自发秩序下巨大的人类文明粮仓,正是因为中世纪的储备:那些修道院、骑士团、自治城市、犹太社团……,才顺产而出了我们后来看到的文明金秋。也正是对中世纪的批判和对中世纪遗产的抛弃,让我们迎来了20世纪的众多悲剧。
换句话说,“骑士团”、“传教团”、“自治市”、“犹太社团”,这些非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团体才是我们今天有意义去理解、追念的。
在近现代部分,主要的焦点是在美国,并且希望呈现不同历史阶段的、一个多样的公民社会。
在最后的部分,本书希望把公民这一似乎遥远的西方概念拉回到东亚历史图景中,发现那些我们可能并不熟悉但却依然深邃的历史声音。
这些群体所体现的公民定义是什么?
--我们都潜移默化地都视“公民”这一概念为某种美好价值的承载者,甚至可以说公民就是一种由价值追求所构建的身份。但这种美好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却反而模糊了。无差别化地将国民绝大部分视为公民的当代文化,已经腐蚀了公民精神的核心。
本书所秉持之公民精神的核心是:荣誉、自治、共同体。
公民即:拥有荣誉,能够自治,属于共同体的人。
为什么是荣誉?(Honour)
--公民权利的来源理应是公民本身的道义性,而道义性必仰赖于高贵的品行。对荣誉的珍惜(荣誉感)能够超越有形的律令、甚至无形的道德,而让人拥有高贵的品行,足以不同于只是消极地不得不遵守外在的教条。对于初始社会尤其宝贵。良治的关键,如费城会议诸公的可贵之处,不主要是因为做得对,而是做得体面:有荣誉的底线。一句Be Gentle. 足以平息一场潜在的恶斗,把众人拉回到谈判桌前。
为什么是自治?(Self-rule)
--公民既是一种政治学的概念,必须在政治的层面思考“人”的生命、自由等属性。而自由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自治。它既是一种权利:拥有统治自己的资格;同时它更是一种能力:来源于个体的自立,由此成为众人的自治,进一步形成有效的秩序输出。一个无法自立的人,也无力参与到众人的自治之中;一群无法自治的众人,也无可能构建出良性的社群,只能沦为一盘散沙。
为什么是共同体?(Community)
--公民既被视为国家(城邦、邦国、团体)的主人,换句话说,公民的集合就是国家,所以公民从来不是单方面向一个空洞的被称为“国家”的组织效忠,而是因为和其他公民形成共同体的关系而存在。这种共同体的关系决定了彼此之间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念,并存在足够的信任和关爱,得以产生有效的联结与合作。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荣誉和自治:一个拥有荣誉感的人更倾向于自立,并且荣誉感的存在使得群体内部的强制可以降到更低,而这有助于自治的运行。另一方面自治的能力也使人更有可能保留珍贵的荣誉。
--自治和共同体:一个虽然拥有信任和关爱的共同体,如果无力进行专业的治理,同样也会陷入低效率的无序状态从而消耗信任和关爱。而一个规章明确,秩序严明的自治团体,如果没有超越治理之外的情感纽带,即把自己放到一个永远不能犯错的境地,无法通过共同体所强调的信任和关爱产生对团体进行包容和改良的可能。
--共同体和荣誉:对荣誉的珍惜能使彼此产生更高的信任度,从而产生共同体成员之间更紧密的联结。而共同体的纽带使得人对于荣誉的重视更为必要和统一。
事实上,三者几乎就是一个意思。荣誉感几乎只可能在共同体中保持,也只有拥有自治能力的群体才能维系;自治本身就是共同体的核心,而荣誉感决定了自治的习惯准则,通过习惯法而不是文法吏的鞭子使得自治的能力不致腐化;同样的,我们无法指出一个良性的共同体可以没有荣誉感/无法自治。三者的关系非常接近于基督教文化中的三位一体,一个神三种位格。三者的分立更代表着人与世界的三层关系:
荣誉:        1——人与神(上天)【好品格】
自治:        2——人与物【有能力】
共同体:    3——人与人(他人)【能合作】
当它们互相交融,往往就构成不同形式的文本,如下图所示:
1∩2  = a——宣言【《独立宣言》:权利的神赋属性与我们对这一土地的治理依据和要求】
1∩3  = b——誓词【《骑士誓词》:道德价值与共同体情感纽带】
2∩3  = c——法律【《自治城市法》:治理结构与治理正当性来源】
a∪b∪c  =    契约
a∩b∩c     =     X ——公约【《五月花号公约》】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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