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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川 - 11/5/2016 4:59:24 PM
卢梭的自由观:
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
      卢梭认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且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并且不使他人的意志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他将自由分为两种: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自然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指的是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自由,这是大自然直接赠予的,因此“人生而自由”。在这一状态中自然人孤独地生存着,人与人之间不构成任何相互依赖、剥削或者压迫的关系。但是毕竟一个人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当个体在自然状态中的力量已经使自身的生存难以为继时,就会集合起来用共同的力量去对抗生存的阻力,从而突破自然的支配,具有自由主动者的特征,此时就开始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
      自然状态一旦结束,人的自然权利也发生改变,人必须在社会状态中从不自由的起点重新走向自由,此时就需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也就是社会契约的前提。
        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通过这种转让机制,人的自然自由和无限权力被置换成社会自由和所有权,前者的无限权力是由强力和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而后者的所有权则是根据合法的权力而奠定。这样的转变过程就让人从愚昧的有局限的动物变成了真正的人,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法律和道德的方式实现了人的平等,并且使天生的自然不平等(生理上、自然能力上的)被保障。
      在社会契约中,“我”并不是服从暴力,而是服从一个合法的权力,这一权力因为对“我”的人身、财富、自由有保障而获得了合法的地位,所以我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服从的。从本质上来说,我只服从于自身。当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将他的人身及全部财产全数出让给整个共同体之时,面对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全体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而不服从于他人,于是,个人便摆脱了人身依附,人与人之间呈现出平等的关系。同时,每一个人又是主权者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身,人永久地成为了自己的主人,成了自由之人。

公意:
代表利益的核心
      在理解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公民服从于主权时,就需要引入另一个概念“公意”。所谓公意就是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公意”是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同个体的个别意志集合成“众意”,此时“众意”偏向的是私人利益,而当个别意志中互相对立的意志正负抵消后,剩下的意志的总和就成为了“公意”,而“公意”就是基于于公共利益的了,它由不同人之间的公共利益化合而成,所以它也就具有了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以及不可分割性。而法律就是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以条文的方式将公意确定下来,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因此卢梭说,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卢梭政治构想中的问题
1、假设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卢梭自由观的逻辑起点,但是我们都知道,人是群居动物,人与人之间即使是在最原始的阶段也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自然状态实际是不存在的。而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提出自然自由这个观念,只是为了证明自由是天赋的,但由于人永远不可能回到这个自然状态中去,也就是说永远不可能重新获得自然自由,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需要社会契约的介入。

2、现实中的利益诉求
      另一方面,我认为,在社会契约签订的过程中,也就是公意产生的过程中,共同体中对立的个别意志确实互相抵消了,但是共同体的产生并不能消除个体的存在,所以当人在个体状态中时个体意志依然存在,个体意志与个体意志之间的对立也依然存在。简言之就是人是利益的动物,很难放弃利益的考虑,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能根除的。公意的实现只能是符合每个人利益的意志的实现,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利益的意志。
        我想卢梭也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将自由进一步提升到更高的境界——到的自由。在他的心目中,公意实际上是出自于公民的道德人格。道德人格的形成是人类理解能力和人性本身的进步。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后,自然人转变成了公民,但是,如果公民放弃了公意和道德人格,也就丧失了作为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要想人之成为人,我们就必须被置于道德和理性的指导之下来服从公意,这种服从不是逆来顺受,而是出自每个人主动的意志行为。人对自身完善的追求迫使人主动地从内心上服从公意并获得真正的自由。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的合法权力。
        但我认为从这一点上来说,真正能约束人自身行为的就不再是外在的制约机制,而是内在的道德力量。当公意从道德层面要求人们发自内心的服从时,实际否定了人们追求和满足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反而造成更大的不自由。

3、导向专制的可能
      这种不自由也就导向了另一种可能性,即专制,这也是卢梭被认为是一切专制主义的祖师爷的原因。前面谈到卢梭才希望通过道德使人主动服从公意。但同时卢梭又认为个人成为道德主体需要共同体的教育,此时人的道德准则就不仅仅来源于内心,还有来自外界的教育,实质上是在使个人行为符合共同体的要求。那么民众内心的空间就被压抑和束缚了,卢梭所说的自觉服从就依然带有强迫之意。
      而政府作为公意的执行者,由于他掌握了主权,很容易把集体主义凌驾在个人主义至上。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它的权力来自主权者的委托,政府应该服从公意。政府很容易僭越主权,尽管卢梭相当警惕,并提出主权者限制政府权力的两种方式。一是扩大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二是全体公民定期集会,宣示和行使主权。但是这两种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意不会被违背,毕竟,作为一个掌握权力的政府,完全可能利用公意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限制国家中政府以外其他部分的权力扩张,也能用武力来阻碍公民的集会、宣示甚至行使主权。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国民委员会就以“公意”的名义,肆无忌惮的实行恐怖统治,造成众多的冤案和悲剧。

小结
        卢梭的自由观很大程度上诉诸于契约,尽管从他的角度来看人们签订契约,转让自己的自然自由以此获得了更大的政治自由和道德自由,但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契约并不能真正解决利益上的冲突。公意无法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受到彻底的保障,甚至可能被利用而走向自由的反面。但是卢梭唤醒了人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与对自由的要求及争取。即使民主法治在今天的世界范围内依然是有限度的,而非彻底的,但它的意义是无法磨灭的。我认为哲人与大众的不同正在于,后者在意的是眼前的直接利益和现实生活,而哲人着眼于看似遥远的真理,尤其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哪怕他们所追求的完善制度在现实政体中不可能彻底实现,但因为政治理论不仅对个人,涉及的是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他们也不会停止对真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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